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第 18 題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2 規定,受收容人對內政部移民署所為之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向下列何機關提出收容異議?
- A 內政部移民署
- B 內政部訴願委員會
- C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
- D 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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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行政機關對你做出即時性的人身自由限制,而你想在進入法院審理之前,要求「原做出決定的單位」立刻重新審視其行政作為是否妥適,你認為最直接且最有效率的救濟窗口應該是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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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恭喜你掌握了《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2 的核心程序。「收容異議」是一種特殊的行政救濟先行程序,法律規定受收容人對處分不服時,應先向原處分機關(移民署)提出。該機關收到異議後,若認為處分無誤,必須在 24 小時內將案件移送法院裁定,這體現了「即時救濟」的人權保障精神。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Easy。這題主要考核考生對收容程序首要步驟的記憶。關鍵在於區分「異議」與「訴願」或「訴訟」的受理機關差異,是移民行政法規中最基礎且必考的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