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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第 21 題

內政部移民署在給予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之外國人陳述意見機會後,認為有不暫予收容之情況,得命其覓尋相關人員具保或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後,進行收容替代處分,以保全強制驅逐出國之執行。試問下列何者非屬收容替代處分之實施內容?
  • A 定期至內政部移民署指定之警察派出所報告生活動態
  • B 限制居住於指定處所
  • C 定期於指定處所接受訪視
  • D 若屬定期於指定處所接受訪視者,應於每隔十五日以下之一定期間內於指定之處所,接受內政部移民署之訪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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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專門的「行政機關」針對其主管的外籍人士事務進行監管時,在行政程序的邏輯下,它通常會要求當事人向「該行政機關自己的體系」報到,還是會跨部門委託給負責一般刑事治安的基層單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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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 A,因其所述之報到機關與法定規範不符。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當事人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定期至移民署指定之專勤隊報告生活動態者,應於每隔十五日以下之一定期間內,向移民署指定之「專勤隊」報到,而非如選項 A 所稱之警察派出所。此外,同條文亦明定,當事人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定期於指定處所接受訪視者,應於每隔十五日以下之一定期間內於指定之處所,接受移民署之訪視,此規定明確符合選項 C 與 D 的敘述內容。綜上所述,選項 A 錯誤將報到地點指為警察派出所,非屬收容替代處分之正確實施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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