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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第 21 題

內政部移民署在給予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之外國人陳述意見機會後,認為有不暫予收容之情況,得命其覓尋相關人員具保或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後,進行收容替代處分,以保全強制驅逐出國之執行。試問下列何者非屬收容替代處分之實施內容?
  • A 定期至內政部移民署指定之警察派出所報告生活動態
  • B 限制居住於指定處所
  • C 定期於指定處所接受訪視
  • D 若屬定期於指定處所接受訪視者,應於每隔十五日以下之一定期間內於指定之處所,接受內政部移民署之訪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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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專門的「行政機關」針對其主管的外籍人士事務進行監管時,在行政程序的邏輯下,它通常會要求當事人向「該行政機關自己的體系」報到,還是會跨部門委託給負責一般刑事治安的基層單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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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收容替代處分是為了確保強制驅逐能順利執行,而採取的行政手段。你準確辨識出 (A) 的錯誤點在於「執行機關」。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1 條,受處分人應是定期向內政部移民署(例如各地專勤隊)報告,而非警察派出所。這顯示你對行政權責機關的劃分有精確的理解!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屬於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刑事訴訟法中的具保(向警察/檢察機關報到)」與「行政法上的收容替代(向專勤隊報到)」之差異,許多考生會因慣性思維而選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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