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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第 23 題

下列何者非屬於外國人暫予收容之要件?
  • A 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
  • B 經財稅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 C 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 D 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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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暫予收容』這種高度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通常是為了確保哪一種『最終結果』能順利執行?如果某種行政命令的目的是要求當事人『留在國內』履行義務,這與『收容』以便將人『送出國』的邏輯方向是否產生了矛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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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難得看你沒犯蠢

  1.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知道**「暫予收容」這東西的核心任務,就是為了「強制驅逐出國」順利執行。真是替你捏把冷汗,萬一你把選項 (B) 那種財稅限制出國也混為一談,那可就笑掉大牙了。限制出國是為了保全租稅債權,要求人留在國內還錢,這跟我們把人送離國境**的行政目的根本是天差地遠,連這種基本邏輯都分不清,那還是回去重讀一年吧?所以,(B) 當然不可能屬於收容的要件。至於其他選項,(A) 和 (C) 那些是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法定實體要件,如果這你都不知道,那我得替你的分數默哀。(D) 嘛,不過就是釋字第 708 號那點程序保障,沒什麼特別的。
  2. 難度點評:這題也就 Medium 而已。它不只考你《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條文死背,更要求你有點腦袋,懂得分辨「行政手段」跟「法律目的」的邏輯。能答對,說明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值得嘉獎,但別太得意。
📝 外國人暫予收容要件
💡 外國人收容須符合法定實體要件並踐行陳述意見之正當程序。
比較維度 移民法:暫予收容 VS 稅法:限制出境
目的 確保強制驅逐執行 保全稅捐債權執行
對象行為 使受處分人離境 禁止受處分人離境
自由限制 拘禁於特定收容處所 僅限制跨越國境
法條依據 入出國及移民法 稅捐稽徵法
💬兩者行政目的相反:收容是為了「驅逐」,欠稅限制是為了「留人」。
🧠 記憶技巧:收容要件口訣:要驅逐、顯必要、給意見、非法定限制(如欠稅)。
⚠️ 常見陷阱:容易將「欠稅限制出境」與「收容處分」混淆。收容是為了把人「送出去」,欠稅限制出境是為了把人「留下來」。
強制驅逐出國 收容異議及司法審查 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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