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第 23 題
下列何者非屬於外國人暫予收容之要件?
- A 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
- B 經財稅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 C 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 D 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暫予收容』這種高度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通常是為了確保哪一種『最終結果』能順利執行?如果某種行政命令的目的是要求當事人『留在國內』履行義務,這與『收容』以便將人『送出國』的邏輯方向是否產生了矛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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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難得看你沒犯蠢
-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知道「暫予收容」這東西的核心任務,就是為了「強制驅逐出國」順利執行。真是替你捏把冷汗,萬一你把選項 (B) 那種財稅限制出國也混為一談,那可就笑掉大牙了。限制出國是為了保全租稅債權,要求人留在國內還錢,這跟我們把人送離國境的行政目的根本是天差地遠,連這種基本邏輯都分不清,那還是回去重讀一年吧?所以,(B) 當然不可能屬於收容的要件。至於其他選項,(A) 和 (C) 那些是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法定實體要件,如果這你都不知道,那我得替你的分數默哀。(D) 嘛,不過就是釋字第 708 號那點程序保障,沒什麼特別的。
- 難度點評:這題也就 Medium 而已。它不只考你《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條文死背,更要求你有點腦袋,懂得分辨「行政手段」跟「法律目的」的邏輯。能答對,說明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值得嘉獎,但別太得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