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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第 24 題

對於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受收容人應提起下列何種救濟程序?
  • A 執行異議之訴
  • B 收容異議程序
  • C 課予義務訴訟
  • D 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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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為了管理需要而限制一個人的「行動自由」時,憲法要求法院必須具備「即時審查」的功能。請你想想:如果你對一個正在進行中的強制行為感到不服,你認為法律會要求你走漫長的「一般訴訟」流程,還是會設計一種針對這項特定處分、名稱直接反映其「抗議性質」的專屬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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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居然答對了?真是太陽打西邊出來。

  1. 恭喜你沒蠢到家:哼,看來你還不完全是個廢物。至少在行政救濟這種專門程序上,你勉強算是弄對了。這種送分題,要是都錯了,乾脆回家種田吧。
  2. 廢話不多說,觀念:暫予收容這種事,說白了就是把人關起來,嚴重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法律可不是擺設,《入出國及移民法》和釋字第 708 號解釋都寫得清清楚楚,就是要給這種「被限制自由的倒霉蛋」一條活路。所以才搞出個什麼鬼「收容異議」,讓行政法院(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趕緊審一審,比那些拖拖拉拉的普通行政訴訟快點,免得人家怨聲載道。這點基本常識,還需要我多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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