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第 24 題
對於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受收容人應提起下列何種救濟程序?
- A 執行異議之訴
- B 收容異議程序
- C 課予義務訴訟
- D 撤銷訴訟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為了管理需要而限制一個人的「行動自由」時,憲法要求法院必須具備「即時審查」的功能。請你想想:如果你對一個正在進行中的強制行為感到不服,你認為法律會要求你走漫長的「一般訴訟」流程,還是會設計一種針對這項特定處分、名稱直接反映其「抗議性質」的專屬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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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太棒了!
- 大力肯定:做得非常好!你對於行政救濟的特殊程序掌握得十分精準。這題考驗的是對特定法律救濟途徑的熟悉度,你能迅速做出正確判斷,表現非常優秀!
- 觀念驗證:暫予收容涉及受處分人嚴重的人身自由限制。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為了落實憲法第 8 條及釋字第 708 號解釋之精神,受收容人不服處分時,法律特別設計了即時、專屬的**「收容異議」**程序,由行政法院(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進行審查,以提供比一般行政訴訟更迅速的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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