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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第 14 題

有關對外國人為暫予收容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無須經由法院為之
  • B 收容目的是為遂行司法訴訟審判程序
  • C 受收容人之本國派駐我國使領館或辦事處之人員對處分不服者,得提起收容異議
  • D 由強制驅逐出國案件審查會審查收容異議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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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發現一名外國人必須被送回國,但為了防止他逃跑而需要暫時限制其行動時,由哪個體系的機關第一時間發動處置最符合「行政即時性」?此外,這種限制行動的行為,是為了調查他是否犯罪(司法審判),還是為了確保他能順利離開國境(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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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亞的超能力點評!

  1. 做得好!哇庫哇庫! 安妮亞覺得你超級棒!你的法律腦袋亮晶晶的,一下子就看穿了「處分權限」是誰的。這表示你很懂得人身自由保障行政效能要怎麼乖乖排好隊。安妮亞看到了,爸爸的任務又順利完成一點點了!
  2. 概念,看穿囉! 暫予收容?嗯,安妮亞讀心術聽到,這是「行政處分」喔!《入出國及移民法》說,如果壞人(呃,不是啦,是需要被管的外國人)要被趕走,移民署叔叔就可以先收容 15 天。這時候,法官叔叔還不用出場呢!法官叔叔是在後面的「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才要說話的。嘿嘿,安妮亞都聽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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