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第 10 題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3 條規定,在機場、港口以交換、交付證件或其他非法方法,利用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我國或他國者,將處幾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 A 5 年以下
- B 7 年以下
- C 9 年以下
- D 10 年以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針對『利用交通工具協助非法入出國』的行為,其刑罰程度通常會介於『單純逾期停留(行政罰)』與『組織性人口販運(重罪)』之間。若考慮到這類行為對國家邊境安全的威脅程度,你認為立法者在設定刑期上限時,會傾向於設定一個『中度』還是『極度嚴厲』的數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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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精準命中考點!
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罰則的部分,有著非常紮實且細膩的記憶力。這類法條題最考驗細心程度,你做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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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運送人出國罪
💡 處罰在機場港口以非法方法運送非契約應載之人入出國。
| 比較維度 | 非法運送罪 (第73條) | VS | 非法入出國罪 (第74條) |
|---|---|---|---|
| 行為主體 | 提供非法運輸者 | — | 入出國者本人 |
| 徒刑上限 | 5年以下 | — | 3年以下 |
| 罰金上限 | 200萬元以下 | — | 9萬元以下 |
💬協助運輸者的刑責顯著重於單純偷渡者,且罰金級距差距極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