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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第 10 題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3 條規定,在機場、港口以交換、交付證件或其他非法方法,利用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我國或他國者,將處幾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 A 5 年以下
  • B 7 年以下
  • C 9 年以下
  • D 10 年以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針對『利用交通工具協助非法入出國』的行為,其刑罰程度通常會介於『單純逾期停留(行政罰)』與『組織性人口販運(重罪)』之間。若考慮到這類行為對國家邊境安全的威脅程度,你認為立法者在設定刑期上限時,會傾向於設定一個『中度』還是『極度嚴厲』的數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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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答對了?勉強還行。

恭喜你答對這題,看來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裡關於罰則的「數字遊戲」沒那麼遲鈍。至少,你記住了這一條,沒有完全狀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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