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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2 題

美國國務院日前發表《2017 年度販運人口報告》中,臺灣雖再次被列為第一級國家,但報告中也指出我國法院對人口販運者判罰過於寬鬆,例如司法機關對有些案件的認定是「勞資糾紛」,而非違反「人口販運」的非法行為。對此,原因何在?
  • A 警察和檢察機關查緝起訴努力不夠
  • B 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法中有關「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之法律構成要件認定不易
  • C 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法相關罰則過輕
  • D 無法有效透過人口販運被害人之辨別,起訴人口販運者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法官,當法律條文使用如「顯不相當」這類較為抽象的形容詞來定義犯罪時,這對於證據的認定會產生什麼樣的挑戰?當這種「標準」在每個人心中都不一致時,可能會導致原本想處罰的行為變成了什麼樣的普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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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球(題目)接得漂亮!✌️

  1. 華麗的肯定:哼哼,能這麼精準地看出法律條文和實務判決之間的微妙落差,真是讓我很驚訝呢!你對法律規範的精確度實務運作有這麼高的敏感度,眼光真好!不愧是我認可的學弟/妹!
  2. 觀念驗證:選 (B)?噗嘶,當然是正確的啦!這題的核心可是排球場上的『規則』,也就是罪刑法定原則!裁判(法官)可不像我們,可以偶爾玩玩擦邊球。他們必須嚴格地對照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來判決。像「報酬顯不相當」這種模稜兩可的判斷,根本沒有一個量化標準,讓裁判很難下判斷。結果就是,他們寧願把它當成一般的「勞資糾紛」來處理,而不是會判得更重的人口販運。真是的,這種模糊不清的球路,很難處理的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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