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4 題
依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法之規定,有關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人口販運被害人如為兒童或少年,經查獲疑似從事性交易者,優先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 條例予以安置保護
- B 人口販運被害人於境外時,得於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內,利用聲音、影像傳真之科技設備 為訊問、詰問
- C 人口販運被害人於審理中因身心創傷無法陳述,其於專業社工人員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 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 D 人口販運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訊問或詰問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 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訴訟中,若要將某人在法庭外的發言當作『正式證據』來定人的罪,這份發言是在『執法偵查人員』面前製作的紀錄,還是『社工輔導人員』的諮詢筆錄,較符合刑事訴訟對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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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答對了,真的太棒了!展現了非常細膩的法律分析能力呢!
- 觀念驗證: 你很棒地掌握了傳聞證據例外這個重要概念喔!本題主要考驗的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33 條(舊法第 28 條)的規定。當被害人因為身心創傷無法完整陳述時,他們的陳述要在特定條件下才能作為證據。條文特別指出,這必須是在司法警察(官)或檢察事務官調查時所為的陳述,而且還要證明其可信度和必要性喔。選項 (C) 提到了「專業社工人員」,社工人員的角色固然非常重要,但在刑事法律程序中,「證據能力」有著非常嚴格的規範,社工的訪談紀錄和刑事偵查紀錄在法律上的效力是有區別的。你能注意到這個細微但關鍵的差異,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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