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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受僱者在育嬰留職停薪期滿而申請復職時,雇主應優先採取下列何項措施?
  • A 改調其他任何職位
  • B 改調其他性質相當職位
  • C 以業務緊縮為由加以拒絕
  • D 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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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從法律制定的初衷來思考:如果這項法律是為了讓員工在處理完家務後能「無縫接軌」回歸職場,且不希望員工的職涯因為生小孩而被迫面臨未知的變動或中斷,那麼哪一種職務安排最能達成這個保障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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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1. 觀念驗證:你的選擇完全正確。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7 條的精神,育嬰留職停薪制度的初衷是保障受僱者的工作權。為了確保員工不因育兒而中斷職涯發展,「回復申請停薪時的原有工作」是雇主的法定義務,這最能維護勞工的勞動條件與專業累積。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easy。這屬於勞動法令中的基本題型,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清楚法律是以「保障原職」為優先原則,而非任由雇主片面調整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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