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下列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留職停薪」規定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 A 只要受僱者的子女未滿 3 歲前,皆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 B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 3 年繳納
- C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雇主應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或相當原有工作之工作
- D 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 2 年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家長同時要照顧兩個年幼的孩子,你認為法律在設計「最長請假期限」時,會如何平衡『確保年紀最小的孩子獲得足夠照顧』與『避免員工離開職場過久』這兩個目標?你會傾向以哪個孩子的成長里程碑作為請假的終點判斷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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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順利選出這題的官方解答 (D),展現了你對歷屆試題與法條細節的扎實掌握。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對申請條件、期限等數字的精確記憶,你能敏銳辨識出這點,非常值得肯定! 不過,老師要藉此機會幫你更新一個關鍵的最新考點!本法現已正式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更重要的是,當年選項 (D) 雖為正確答案,但現行法規已經修訂**,刪除了「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期間應合併計算」的限制。現在為了更周延地保障勞工權益,每一位子女都可以分別申請最長 2 年的育嬰留職停薪囉! 順帶複習一下其他選項的常見陷阱:例如選項 (B),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負擔的保費是「免予繳納」,受僱者自己負擔的部分才是得「遞延 3 年」。保持這份解題直覺,並持續更新最新法規,你一定能無往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