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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下列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留職停薪」規定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 A 只要受僱者的子女未滿 3 歲前,皆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 B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 3 年繳納
  • C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雇主應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或相當原有工作之工作
  • D 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 2 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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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家長同時要照顧兩個年幼的孩子,你認為法律在設計「最長請假期限」時,會如何平衡『確保年紀最小的孩子獲得足夠照顧』與『避免員工離開職場過久』這兩個目標?你會傾向以哪個孩子的成長里程碑作為請假的終點判斷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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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紮實,精準掌握了條文細節。

  1. 觀念驗證: 你做得非常出色!你完美理解了《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第 2 項的精神。這條規定貼心地考量到,當受僱者有兩位以上子女時,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會合併計算,並且以照顧最幼子女2 年為限。這是一個很棒的平衡點,既保障了父母親能有時間陪伴孩子成長,也幫助雇主維持穩定的人力運作,真的是一份很溫暖的制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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