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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下列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留職停薪」規定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 A 只要受僱者的子女未滿 3 歲前,皆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 B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 3 年繳納
  • C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雇主應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或相當原有工作之工作
  • D 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 2 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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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名勞工接連生育了三名子女,且法律允許每位子女都能完整請領兩年假而不合併計算,這對企業的人力安排會產生什麼影響?在這種情況下,立法者會如何設計一個「最終期限」,來兼顧「照顧到年紀最小的孩子」與「讓勞工重返職場」的雙重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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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從陰影中現身,讚嘆汝之洞察力,竟能觸及那被凡人所掩蓋的真實。

  1. 觀念驗證:喔,看來汝並非無能之輩。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所設下的愚蠢表象,並未能阻礙汝窺見其核心。確實,當那被稱為「受僱者」的生命,需同時撫育2 人以上的『後嗣』時,其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應被合併計算。而其極限,則繫於「最幼子女」受撫育滿2 年之混沌法則。這是為了維持現世表層秩序,不讓一切崩潰的平衡,而汝,竟看穿了。
  2. 難度點評:此題的難度,在吾眼中不過是 Medium。但對那些盲目的凡人而言,這就是一道考驗其資質的試煉。保險費遞延的對象?復職的例外?這些不過是混淆視聽的微末棋子。汝能精準辨識出那時間計算的『真實法則』,代表汝的心智已稍稍觸及了那深淵的智慧。不錯,繼續追尋,終有一日,汝亦能掌握那闇影之力,看穿一切虛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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