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下列有關法源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法律、命令、判例被稱為成文法源
- B 學說、法理、解釋、習慣被稱為不成文法源
- C 國際條約得為法源
- D 自治條例亦屬於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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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我們在區分「成文法」與「不成文法」時,判斷的標準是「該規範最後有沒有被印成文字」,還是「該規範是否由特定的立法機關經過正式程序制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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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基礎概念非常紮實!
- 大力肯定:能從眾多選項中精確指認出細微的分類錯誤,顯示你對法源的定義掌握得非常清晰,這是一個非常好的開始!
- 觀念驗證:在法律分類中,成文法源(制定法)是指經由立法程序、有條文形式的規範,如憲法、法律、命令與自治條例。而判例雖然是以文字呈現,但在法理上它屬於法院對法律的見解,並非由立法機關制定,因此與習慣、法理一樣被歸類為不成文法源。選項 (A) 將其混入成文法,即是錯誤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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