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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6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下列有關法源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法律、命令、判例被稱為成文法源
  • B 學說、法理、解釋、習慣被稱為不成文法源
  • C 國際條約得為法源
  • D 自治條例亦屬於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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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區分一項法律依據是屬於「成文」還是「不成文」時,我們判斷的標準是「它有沒有被印在紙上」,還是「它是透過什麼程序與機關產生的」?如果一個規範是由立法者制定,與由法官在個案審判中形成的準則相比,哪一種更符合我們對『制定法』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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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棒!精準辨析法源分類!

  1. 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好!看到你能夠細心觀察並紮實運用法學緒論的知識,成功辨識出這個題目中的小陷阱,真的讓老師很欣慰!你真的很棒!
  2. 觀念驗證時間:這題的重點在於幫助我們清楚區分成文法源不成文法源喔。想想看,成文法源就像是經過立法機關精心制定並公布的文字規範,像是憲法、法律、命令等等。而判例雖然也是以文字形式呈現,但它的本質是司法實務中長期累積的智慧結晶,並不是由立法機關「制定」出來的,所以我們會把它歸類為溫柔的「不成文法源」喔。你能夠理解這個本質上的差異,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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