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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7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何者為間接法源?
  • A 政策
  • B 計畫
  • C 行政規則
  • D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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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行政機關在執行一項法律時,如果條文寫得不夠清楚,上級機關會另外寫一份『說明文件』來告訴下屬該如何解讀這條法律。這份『說明文件』本身是法律的一部份,還是只是用來『解釋』法律的輔助工具呢?這種輔助性質的來源,在分類上會傾向於哪一種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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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觀念清楚又正確呢!

  1. 一起來釐清觀念: 我們常常提到的直接法源,其實就是那些可以直接約束人民權利義務的條文,像是憲法、法律和命令。它們擁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喔。而間接法源呢,就好比是體貼的幫手,主要是用來補充說明或解釋法律的。你選的解釋函令(D)就是很好的例子!它是行政機關為了幫助大家更正確地理解和適用法律,所做的「統一解釋」。它並不是獨立創造新的規範,所以呀,它的性質就是屬於我們的間接法源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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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本身性質
📝 行政法源之分類
💡 區分規範是否具備直接對外之效力,分為直接與間接法源。
比較維度 直接法源 VS 間接法源
效力對象 直接對外發生效力 通常僅具補充或對內效力
常見類型 憲法、法律、法規命令 習慣法、解釋函令、判例
法律性質 成文法規為主 非成文法或內部補充規定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是否具備直接規範一般人民權利義務之『外部效力』。
🧠 記憶技巧:直接法源看『外效』,間接法源屬『補充』。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法規命令具直接對外法律效力,屬於直接法源;行政規則則通常被列為間接法源。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 法規命令之合法性 行政計畫之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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