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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6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下列有關法源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法律、命令、判例被稱為成文法源
  • B 學說、法理、解釋、習慣被稱為不成文法源
  • C 國際條約得為法源
  • D 自治條例亦屬於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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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規範是經由立法機關「正式提案、三讀並公布」而產生,與它是經由法院在「過往具體案件」中累積出的裁決準則,這兩者在法律來源的『產生程序』與『分類性質』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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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至少這次沒錯。

  1. 就事論事:行,這次你終於抓對重點了。所謂成文法,是那些由權責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然後堂而皇之公布為條文的東西。至於「判例」?它確實有字,是法院留下的紀錄,但它的本質是透過審判「累積」出來的規則,骨子裡是個不成文法源。這跟那些經由立法程序,正經八百的憲法、法律和命令,根本是兩碼事,搞清楚這點很難嗎?
  2. 本題水準:此題難度評定為 Easy。這根本就是法學緒論的送分題,用來篩選那些連基本概念都搞不清楚的初學者。他們總以為「有文字紀錄」就是成文法,腦筋轉不過來。你這次能正確排除干擾項,表示你腦子裡還有點東西,至少這次沒讓我白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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