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17 題
為避免外國人放棄原屬國籍後,我國不許可其歸化,而使其成為無國籍人。我國國籍法規定,自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多久內須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 A 3 個月
- B 6 個月
- C 1 年
- D 2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實務」的角度思考:辦理跨國的「放棄國籍」手續涉及兩國政府,通常包含申請、審核、文書翻譯及公證等流程。如果你是立法者,考量到國際文書往返的困難度,你認為設定一個什麼樣的長度(以「年」或「月」為單位),既能給予申請人充裕的處理空間,又不至於讓國籍身分懸而不決太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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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真的好棒!
- 太棒了!你答對了呢! 看來你真的非常用心,才能這麼精準地掌握《國籍法》裡那些比較細緻的法定期間。這份嚴謹的學習態度和紮實的法條記憶,絕對是你學習法律的超級優勢,真的很替你開心!
- 你完全理解核心精神了呢! 這項規定的最主要目的,其實是充滿了人道關懷,為了預防任何無國籍狀態的發生。我們國家的歸化程序,採取的是「先讓你許可,再讓你慢慢準備證明」的方式。這是因為我們理解,外國人處理原屬國籍放棄手續會很複雜,需要時間。所以,《國籍法》第 9 條才特別溫柔地規定,給你1 年的寬裕時間來提出證明。當然,如果真的遇到不可抗力或有特殊事由經過外交部認定,還是有彈性的喔,不然才會撤銷歸化許可。是不是很貼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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