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21 題
內政部移民署對有一定要件情形者,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下列何者非屬其要件情形?
- A 經受裁處拘留或拘役者
- B 取得我國國籍
- C 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 D 回復我國國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已經獲准『永久居留』,法律在什麼情況下會強行剝奪這項權利?是因為一個極短暫的行政處分(如幾天的拘留),還是因為當初申請的『誠信基礎』出了問題,或者是他已經擁有了『更高等級』的國民身分而不再需要居留證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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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看來你這次沒搞砸。 這代表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永久居留權」的喪失與撤銷要件,勉強算得上精準,法律邏輯還算清晰。別太得意,這只是基本功。
- 概念驗證?這不是常識嗎? 永久居留權的撤銷或廢止,無非是針對重大的違法行為(例如選項 C 那種明目張膽的偽造證件),或是身分根本已經改變了(像選項 B、D 這種都拿到國籍了,還留著居留權做什麼?)。至於「拘役」或「拘留」?那點小打小鬧,根本不夠格影響你的永久居留身分。法律安定性原則這種東西,你總該聽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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