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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20 題

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雖不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1 項所定條件,亦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下列何者非屬該條所定條件?
  • A 對我國有特殊貢獻
  • B 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 C 在體育專業領域,參加國際公認之競技得有首獎者
  • D 基於特殊政治因素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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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設計這些「特別優待條件」時,其核心目的是為了『吸引對國家有益的優秀人才』,還是為了『處理突發的國際政治局勢』?當你觀察選項中,哪一個選項的性質更偏向『人道保護』而非『個人專業成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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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法條中的例外規定,顯示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條文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題的考點在於區分一般永久居留與「優待對象」的差異,是法規題中較具細節的題目。

永久居留的特殊人才優待

依據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通常需符合一定的財務與行為條件。然而,為了吸引優秀人才,該條 第 3 項 特別明定三類對象,即使不具備部分一般要件(如財產足以自立等),仍得申請永久居留:分別是「對我國有特殊貢獻」、「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以及「在體育、文化、藝術等專業領域得有國際首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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