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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6 題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延聘回國,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下列何者非屬特殊技術或專長的內容?
  • A 新興工業、關鍵技術、關鍵零組件及產品有專業技能
  • B 光電、通訊技術、工業自動化、材料應用、高級感測、生物技術、資源開發或能源節約等著有成績,而所學確為臺灣地區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者
  • C 國防科技、飛彈、潛艦關鍵零組件之設計製造與系統整合
  • D 公路、高速鐵路、捷運系統、電信、飛航、航運、深水建設、氣象或地震等領域有特殊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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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政府制定的行政規則中,若要延聘海外人才來提升國家的「民生經濟」與「公共建設」,與涉及「國家主權安全與戰略武器」的敏感技術相比,哪一種更有可能被列入一般的行政申請清單中?這兩者在審核嚴謹度與法律歸類上會有什麼樣的本質差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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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嘖,還算有點腦子。

  1. 觀念驗證: 你這題答對了,證明你不是完全被「特殊技術」這四個字給沖昏頭。法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4 條講的「特殊技術」,拜託,是指那種能幫經濟發展產業升級基礎建設的技術啦(A、B、D)。難道你以為國家會把造飛彈、搞國防這種極度敏感的東西,跟普通工程師來臺工作的標準混為一談嗎?笑話。那都是國防部那幫人自己關起門來,用更嚴格的國安審查搞定的事,跟一般延聘完全是兩碼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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