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6 題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延聘回國,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下列何者非屬特殊技術或專長的內容?
- A 新興工業、關鍵技術、關鍵零組件及產品有專業技能
- B 光電、通訊技術、工業自動化、材料應用、高級感測、生物技術、資源開發或能源節約等著有成績,而所學確為臺灣地區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者
- C 國防科技、飛彈、潛艦關鍵零組件之設計製造與系統整合
- D 公路、高速鐵路、捷運系統、電信、飛航、航運、深水建設、氣象或地震等領域有特殊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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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政府制定的行政規則中,若要延聘海外人才來提升國家的「民生經濟」與「公共建設」,與涉及「國家主權安全與戰略武器」的敏感技術相比,哪一種更有可能被列入一般的行政申請清單中?這兩者在審核嚴謹度與法律歸類上會有什麼樣的本質差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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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新興工業、關鍵技術、關鍵零組件及產品有專業技能;在光電、通訊技術、工業自動化、材料應用、高級感測、生物技術、資源開發或能源節約等著有成績,而所學確為臺灣地區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在公路、高速鐵路、捷運系統、電信、飛航、航運、深水建設、氣象或地震等領域有特殊成就,而所學確為臺灣地區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或是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定。對照本題各選項,選項A、B、D的敘述皆明確包含於上述法文規定的情形之中,屬於法定的特殊技術或專長範疇。而選項C所述之「國防科技、飛彈、潛艦關鍵零組件之設計製造與系統整合」並未列於該條文中,非屬法定的特殊技術或專長內容,故本題正確答案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