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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22 題

外國人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申請臨時入國許可,下列何者不是得許可其臨時入國之情形?
  • A 貨櫃船船員僱用契約到期,隨船進港申請臨時入國許可,至機場轉乘航空器返國
  • B 環遊世界的風帆船選手,航行至臺東外海時遇颱風將來襲,申請臨時入國許可入港避難
  • C 依就業服務法僱用之外籍漁船船員,搭機來臺申請臨時入國許可入境工作
  • D 商船船員以航行任務為正當理由,申請臨時入國許可登岸運補船上生活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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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外國人來台灣的目的是「長期履行勞務(工作)」時,法律通常會要求嚴格的審查程序與正式簽證;相較之下,那些因為船隻靠岸、緊急避難或單純要趕去機場搭機回國的人,哪一種情況更符合『臨時、短暫停留』的法律本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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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難得你沒搞砸。

  1. 觀念檢視: 你總算沒笨到把「臨時入國許可」這點搞錯。這東西,顧名思義就是『臨時』的,是給那些過個境、救個難,或是船員補充點物資這種『短期』需求用的。選項 (C) 的外籍漁工『來臺工作』?哈,那叫長期受僱,當然得乖乖去辦《就業服務法》規定的正式簽證聘僱許可。難不成你以為隨便一張紙就能讓人來打工賺錢?想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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