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16 題
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規定之對外國人收容,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意旨,相關機關須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而應賦予受暫時收容之外國人相關保障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通知其指定之在臺親友或其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關
- B 以受收容之外國人可理解之語言及書面,告知其不服處分之司法救濟途徑
- C 內政部移民署應於 48 小時內將受收容人移送法院迅速裁定是否予以收容
- D 以受收容之外國人可理解之語言及書面,告知其處分收容之原因與法律依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憲法第 8 條關於「人身自由」的保障:當一個人因為『犯罪嫌疑』被逮捕時,法律規定機關移送法院裁定的嚴格時限是多少?接著請思考,外國人因為『違反移民管理規定』而被暫時收容,在本質上屬於『刑事偵查』還是『行政處置』?這兩種情境在法院介入的「急迫性」要求上,會是完全一致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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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敏銳地察覺到了選項 (C) 中的時間陷阱,準確掌握了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的核心精神與憲法保障。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人權保障時限的精確度,你能一眼識破錯誤,顯見基本功非常紮實。
司法審查與即時司法救濟
根據憲法第 8 條第 1 項之意旨,外國人受收容處分時,應賦予即時司法救濟。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強調,對外國人之收容處分亦涉及長期剝奪人身自由,必須踐行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並落實「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的要求。因此,選項 (C) 提到的「48 小時」未能確保即時司法救濟,與憲法及相關法令所要求的保障不符,是本題最核心的觀念誤導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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