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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16 題

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規定之對外國人收容,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意旨,相關機關須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而應賦予受暫時收容之外國人相關保障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通知其指定之在臺親友或其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關
  • B 以受收容之外國人可理解之語言及書面,告知其不服處分之司法救濟途徑
  • C 內政部移民署應於 48 小時內將受收容人移送法院迅速裁定是否予以收容
  • D 以受收容之外國人可理解之語言及書面,告知其處分收容之原因與法律依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憲法第 8 條關於「人身自由」的保障:當一個人因為『犯罪嫌疑』被逮捕時,法律規定機關移送法院裁定的嚴格時限是多少?接著請思考,外國人因為『違反移民管理規定』而被暫時收容,在本質上屬於『刑事偵查』還是『行政處置』?這兩種情境在法院介入的「急迫性」要求上,會是完全一致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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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大力肯定:能準確辨析行政收容與刑事正當程序的細微差異,並在眾多干擾項中精準找出錯誤,說明你對人權保障釋字意旨有相當深入的理解,表現非常專業!
  2. 觀念驗證:釋字第 708 號強調,收容外國人雖非刑事處罰,但仍涉及人身自由,必須符合憲法第 8 條意旨。選項 (A)(B)(D) 均屬於告知義務與防禦權的展現。而 (C) 錯誤的原因在於,「48 小時內移送法院」是憲法針對刑事被告的嚴格時限。在移民收容程序中,行政機關得先進行「暫時收容」,其目的是為了確保遣送可行性,時限與刑事程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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