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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25 題

為保障基本人權,按我國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意旨,得由內政部移民署處分暫時收容之期間,其上限不得超過多久?
  • A 24 小時
  • B 15 日
  • C 30 日
  • D 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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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為了行政目的(如遣送出國)而必須暫時限制一個人的行動自由時,如果不需要經過「法官」審理,行政機關自己能決定的時間通常會傾向「最短的必要期限」。請試著思考:在兼顧「行政作業效率」與「憲法對人身自由的保障」下,這個期限應該設定在幾小時、幾天、還是幾個月才算合理且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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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恭喜你掌握了人身自由保障的核心觀念!根據釋字第 708 號解釋,外國人受收容處分時亦受憲法第 8 條之保障。行政機關(移民署)僅能決定極短期的「暫時收容」以進行必要程序;若需長期收容,則必須回歸法官保留原則,由法院審理。目前的法規將此行政機關可自行決定的上限訂為 15 日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中等)。這題具有高度鑑別度,測驗學生是否清楚區分「行政暫時收容」與「法院裁定收容」的權限分野,是公職考試中法律常識的重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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