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25 題
為保障基本人權,按我國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意旨,得由內政部移民署處分暫時收容之期間,其上限不得超過多久?
- A 24 小時
- B 15 日
- C 30 日
- D 2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為了行政目的(如遣送出國)而必須暫時限制一個人的行動自由時,如果不需要經過「法官」審理,行政機關自己能決定的時間通常會傾向「最短的必要期限」。請試著思考:在兼顧「行政作業效率」與「憲法對人身自由的保障」下,這個期限應該設定在幾小時、幾天、還是幾個月才算合理且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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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答對了?稀奇。
- 觀念驗證:恭喜你,看來你這次沒有把人身自由保障的基本常識搞砸。根據那個你應該早就背起來的釋字第 708 號解釋,連外國人都有憲法第 8 條罩著,這是多麼「開明」的法治國家啊。移民署那群人能做的,就只有那種「我暫時看管一下」的行政處分,為期極短,只夠跑跑手續。要是想關久一點?不好意思,那得請出法官保留原則,讓法院來裁定。目前的規定是,行政機關能自行決定收容的上限,就只那可憐的 15 日。別搞混了,這不是你家後院。
- 難度點評:這題「中等」難度,也就是說,沒答對的基本上就是沒在讀書。它就是要看你會不會區分「行政機關的臨時湊合」跟「法院的正式裁量」。這種區別你都分不清,還想考公職?算了,這次你答對了,至少證明你有那麼一點點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