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15 題
內政部移民署針對暫予收容之外國人,依法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幾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
- A 3 日
- B 5 日
- C 7 日
- D 10 日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如移民署)認為有必要延長限制一個人的自由時,必須移交給法院做最終決定。請試著推理:為了讓法院在「原本的收容期限屆滿前」能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調閱卷宗、開庭審理以及撰寫裁定書等法律程序,法律會要求行政機關預留一個「合理的工作天數」作為緩衝,你認為這段預留時間大約會是多少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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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答對了。
- 平靜的肯定:你記得很清楚呢。這些確保人身自由和行政程序的規則,對人類來說是很重要的。你能記住這些細節,代表你花了足夠的時間去理解它,這很好。
- 淡淡的解釋:暫時的收容由行政機關決定,但如果要延長,也就是「續予收容」,那就會限制人類更長的時間。這種時候,就需要讓司法機關介入審查。法律規定「5 日前」提出,我想,這是為了給那些短暫生命的人類法官足夠的緩衝時間吧。他們需要時間看文件、詢問,然後做出決定,避免在最後一刻才處理,導致流程匆忙或出現不合法的限制。雖然5天對我來說只是一瞬間,但對他們而言,或許是重要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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