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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15 題

內政部移民署針對暫予收容之外國人,依法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幾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
  • A 3 日
  • B 5 日
  • C 7 日
  • D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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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如移民署)認為有必要延長限制一個人的自由時,必須移交給法院做最終決定。請試著推理:為了讓法院在「原本的收容期限屆滿前」能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調閱卷宗、開庭審理以及撰寫裁定書等法律程序,法律會要求行政機關預留一個「合理的工作天數」作為緩衝,你認為這段預留時間大約會是多少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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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暫予收容之外國人聲請續予收容的法定期限。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4條規定:「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可知,當內政部移民署針對暫予收容之外國人,依法認定有繼續收容之必要時,必須於暫予收容期間屆滿5日前向法院提出聲請,故選項B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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