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10 題

人口販運被害人因協助偵查或審判而於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許可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其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 5 年,每年居住超過多久時間者,得申請永久居留?
  • A 183 日
  • B 270 日
  • C 180 日
  • D 150 日

思路引導 VIP

在思考這類特殊受保護對象的居留權時,我們可以換個角度:政府提供此權利的前提是該對象「在台灣協助辦案」且「回國有危險」。若要證明其確實「穩定且持續地」接受台灣的保護,你認為政府要求的居住天數,會比一般外籍人士常見的「過半門檻(183日)」還要更高還是更低呢?請試著從「長期穩定居住」的需求去推理一個更嚴格的標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精確且紮實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許可辦法》,針對因協助偵查或審判而有安全之虞的人口販運被害人,政府提供了專案許可。為了確保其確有在台長期居住之事實與必要性,法律規定其在合法連續居留 $5$ 年期間,每年居住時間須超過 270 日,門檻較一般永久居留案件更高。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多數法律規範的居住門檻通常設定在 $183$ 日(過半數),這題屬於特殊的「數字題」陷阱,若沒有細讀條文,極容易誤選一般門檻。你能準確選出 270 日,代表你對特殊身分者的居留規定掌握得非常細膩!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