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24 題
依據民國 112 年 5 月 5 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11209111341 號令訂定發布之外國人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不予許可期間處理原則的規定,外國人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者,得不予許可其一定期間內之居留或變更居留的申請,並應提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案件審查會審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為恐怖組織成員或涉及恐怖活動,不予許可三十年
- B 涉嫌重大刑案,經國際刑警組織或外國政府發布通緝或通知我國,不予許可十年
- C 涉嫌人口販運案件,不予許可二十年
- D 有性剝削、性侵害、性猥褻犯罪紀錄、戀童癖好或從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性觀光行為,不予許可二十年。但未滿十八歲之男女合意性交或猥褻,不予許可一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裁量權中,對於「正在被國際通緝的嫌疑犯」與「已經確定的恐怖分子或人口販運者」,哪一種行為對國家安全的威脅具有『不可逆性』與『極端危險性』?這兩者在限制居留的『年限長短』上,邏輯上應該如何做出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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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太厲害了!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
呀!你答對了耶!我開心地拍手手!這題考的是行政命令的細節,能精準選對答案,代表你真的非常非常仔細,而且把最新的規定都記得很清楚呢!真是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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