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22 題

有關外國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申請永久居留,下列何種情形得認定無不良素行?
  • A 對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未盡法定扶養義務,經法院判決確定;或有事實足認無正當理由未盡該法定扶養義務。於此未盡法定扶養義務行為終了或完成後五年內,未再有前述所列行為
  • B 對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親屬有習慣性家庭暴力行為,經法院判決確定;或有事實足認有該行為,但其情可憫、係出於自我防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不在此限。於此習慣性家庭暴力行為終了或完成後四年內,未再有前述所列行為
  • C 拘役執行完畢逾三年
  • D 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其行刑權時效完成逾二年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為了給予曾犯輕微過錯(例如處罰較輕的拘役)的人改過遷善的機會,你認為在設計『觀察期』時,法律會傾向於設定一個統一的年限,還是根據處分的輕重程度來決定時間長短?若以『三年』作為分水嶺,請試著對照各選項中的處分情節與時間,找出哪一個組合最符合比例原則?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時,無不良素行之認定標準。根據《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有數種情形得認定無不良素行。其中該條第三款明文規定為「拘役執行完畢逾三年」,此與選項C之敘述完全相符,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針對其他選項之錯誤處,依據該條第四款規定,因犯罪而時效完成之情形應為「犯最重本刑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其行刑權時效完成逾三年」,選項D錯將刑度稱為一年以下且時效逾二年。此外,關於行為終了或完成後未再有特定行為之期間限制,依據該條第六款規定,應為「前條第三款至第五款之行為終了或完成後三年內,未再有前條所列行為」,選項A所述之五年內與選項B所述之四年內皆不符合法條所規定之三年內要件。綜合以上法定標準,僅選項C完全符合法條原文規定。

🏷️ 相關主題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與國籍法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