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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22 題

有關外國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申請永久居留,下列何種情形得認定無不良素行?
  • A 對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未盡法定扶養義務,經法院判決確定;或有事實足認無正當理由未盡該法定扶養義務。於此未盡法定扶養義務行為終了或完成後五年內,未再有前述所列行為
  • B 對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親屬有習慣性家庭暴力行為,經法院判決確定;或有事實足認有該行為,但其情可憫、係出於自我防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不在此限。於此習慣性家庭暴力行為終了或完成後四年內,未再有前述所列行為
  • C 拘役執行完畢逾三年
  • D 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其行刑權時效完成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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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給予曾犯輕微過錯(例如處罰較輕的拘役)的人改過遷善的機會,你認為在設計『觀察期』時,法律會傾向於設定一個統一的年限,還是根據處分的輕重程度來決定時間長短?若以『三年』作為分水嶺,請試著對照各選項中的處分情節與時間,找出哪一個組合最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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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時間期限處分種類,顯示你在「外國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的學習非常紮實且細心。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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