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25 題
根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的規定,外國人之外僑居留證,其效期最長不得逾多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經教育或其他有關主管機關核准,在我國研習、受訓之人員,其效期最長不得逾二年
- B 與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結婚,初次申請依親居留者,其效期最長不得逾二年
- C 外籍傳教及弘法人士,其效期最長不得逾二年
- D 在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校或大學附設之華語文中心就學之人員,其效期最長不得逾一年。如係經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構)專案核列大學之獎助學金受獎者,得不受最長有效居留期間一年之限制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政策制定者,面對『僅來台短期研習語言的人』與『獲得政府長期獎助學金的正式學位生』,這兩者在行政管理的便利性與留才意願上,你會給予一樣的居留期限嗎?哪一類人更需要法律提供『彈性延長』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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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次沒搞砸
- 基本常識檢核:哦?你居然答對了,看來你還沒把《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22 條當廢紙看。一般那些來「讀書」或「學中文」的,因為學到一半可能就跑了,所以就給他們個1 年的期限。但是,如果你是那種「特別受寵」的「專案核列之大學獎助學金受獎者」,法規當然會為你開後門,不用受那 1 年的鳥氣。至於那些「依親」或「傳教」的,現在規定最多可以給你悠哉個 3 年。所以,其他那些顯然是來亂的選項,你沒選錯算你識相。
- 難度點評:這題也就 Medium (中等) 吧。它就是考你「死記硬背」的本事,看看你能不能分清楚哪種人該拿幾年、誰又是那個「例外」。別以為這很難,這只是基本功,懂嗎?下次別再讓我看到你連這種題都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