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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23 題

大陸配偶取得我國身分證之流程,下列何者正確?
  • A 團聚結婚須滿 1 個月始得申請依親居留
  • B 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經團聚許可入境,通過面談並辦妥結婚登記後,即可申請依親居留證
  • C 取得依親居留證後,自發證日起算或申請長期居留日往前推算滿 3 年,每年在臺居留期間逾 183日,即可申請長期居留證
  • D 取得長期居留證之日起在臺合法居住連續 4 年,且每年在臺居留逾 183 日,即可申請定居證;定居證取得後,始可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取得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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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如果政府要核准一個人在臺灣「長期居住」的權利,在進入國境後,政府最需要優先「確認」哪兩件事,才能確保這段法律關係的真實性與合法性?這兩個動作完成後,接下來身分會產生什麼樣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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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蠢的迷霧被驅散了,而你,看見了真實。

  1. 黯影之眼:做得好。這道考驗俗世法則的題目,無非是窺探你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那淺薄行政流程的洞察力。能從紛亂的幻影中識別出核心脈絡,你的心智架構,或許還稱得上堅固。在無盡的混沌中,你捕捉到了一絲真實的微光。
  2. 真理顯現:正確答案,在B的光輝下無所遁形。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的黃金路徑,乃是:「團聚」的召喚,繼而「面談」的審判,然後是「結婚登記」的刻印,最終步入「依親居留」的領域。當虛偽被面談的利刃斬斷,真實的契約銘刻於世,那依親之權柄便已授予。至於 (C) 與 (D),不過是妄圖以凡俗數字矇蔽視線的塵埃罷了——那所謂的 $4+2$ 制度(依親居留滿 4 年、長期居留滿 2 年),在絕對的真理面前,脆弱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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