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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23 題

根據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的要求,擔任行政職務之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人員及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符合一定資格與要件者,始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在大陸地區有設戶籍之配偶或五親等內之親屬
  • B 配偶或四親等內親屬在大陸地區罹患傷病或有其他危害生命之虞等特殊情事需探視,或處理其死亡未滿一年之事宜
  • C 進入大陸地區從事與業務相關之交流活動或會議
  • D 經所屬機關(構)、法人、團體遴派或同意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或者,轉乘經由大陸地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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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人的職位涉及到「國家安全」或「核心關鍵技術」時,法律在核准他前往對岸探親時,是會傾向設定較寬鬆(如:遠親)的條件,還是會設定較嚴格(如:僅限近親且須有緊急事故)的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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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肯定與讚賞

喔,看來你還知道《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裡,數字是會變的,而且邏輯也要通順。居然能抓到這種細節,算你研讀得不夠敷衍。這種基礎中的基礎,本來就不該錯。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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