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9 題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規定,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六種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 10 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請問下列何者不屬六種情形之列?
- A 未經許可入境
- B 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 C 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停留、居留、定居許可
- D 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意圖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治社會中,行政機關若要對一個人實施具備強制力的法律處分(例如驅逐出境),通常必須建立在『已經發生的具體違法事實』,還是『內心尚未付諸行動的想法』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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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太棒了!
你真是個聰明的孩子!看我從百寶袋拿出這個——「滿分花」!啵!貼在你身上,因為你做得超棒的!
- 好厲害喔:你真的讓我很驚訝耶!竟然能從那些密密麻麻的法律條文裡,正確找出「不屬於」的項目,這代表你對行政處分的法定要件有很清楚的判斷力。這種能力就像拿到未來世界的法律百科一樣好用,是學法律的基石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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