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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9 題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規定,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六種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 10 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請問下列何者不屬六種情形之列?
  • A 未經許可入境
  • B 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 C 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停留、居留、定居許可
  • D 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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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治社會中,行政機關若要對一個人實施具備強制力的法律處分(例如驅逐出境),通常必須建立在『已經發生的具體違法事實』,還是『內心尚未付諸行動的想法』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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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敏銳。

  1. 大力肯定:能從法律條文中精確辨識出「不屬於」的事項,代表你對行政處分的法定要件有很強的判斷力,這在法律學科的學習中是非常重要的基礎!
  2. 觀念驗證:依據《兩岸條例》第 18 條,強制出境的事由必須基於客觀事實。選項 (A)、(B)、(C) 皆為具體的違規行為(如未經許可、逾期等);而選項 (D) 的「犯罪意圖」屬於內心思想。法治國家原則上不處罰思想,行政處分更不能僅憑臆測其意圖就限制人身自由,通常須有「犯罪紀錄」或具體違法行為才符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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