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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22 題

甲、乙、丙、丁、戊,分別係屬無戶籍國民,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國民,且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在國外出生之5位子女,甲之年齡為17歲、乙之年齡為18歲、丙之年齡為19歲、丁之年齡為24歲、戊之年齡為25歲,何者得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指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
  • A 甲乙丙
  • B 甲乙丙丁
  • C 甲乙丙丁戊
  • D 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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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涉及身分取得或家庭團聚的法律規範時,立法者通常會設定一個特定的「年齡界線」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權益。請你回想一下,在《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針對這類在國外出生的人民,法律是規定要在幾歲「未滿」之前,才能讓他們享有較為簡便的定居申請資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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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定居之資格要件。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0條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特定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其中該條第1項第2款明定:「在國外出生之未成年子女,持外國護照入國,出生時其父或母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由此可知,得依據該款規定申請定居之核心要件,在於申請人必須身為「未成年子女」。依據本題測驗時之未成年標準(未滿20歲),甲(17歲)、乙(18歲)與丙(19歲)三人皆屬於未成年子女,故符合該款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資格。相對而言,丁之年齡為24歲、戊之年齡為25歲,兩人均已成年,自不適用該款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明文要件。綜上所述,僅有甲、乙、丙三人得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定居,故正確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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