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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20 題

依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26 條之規定,無戶籍國民應於收到定居證之翌日起幾日內持憑至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 A 10 日
  • B 15 日
  • C 20 日
  • D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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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今天剛辦理完一項非常重要的人生大事(例如搬家或身分變更),政府通常會給予一段緩衝期讓你去戶政事務所報到。如果這段時間定得太短(如 3 天)會讓人措手不及,定得太長(如半年)則會失去行政效率。請思考一下:在臺灣的行政法律慣例中,針對這類「重大身分變更登記」,通常最常出現的『一個月緩衝期』大約是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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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 D。依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第27條規定:「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定居者,由移民署核發臺灣地區定居證,並通知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無戶籍國民應於核發定居證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持憑至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無戶籍國民未在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居住者,應向實際居住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該戶政事務所受理後,應通知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根據上述法條明文指出,無戶籍國民辦理戶籍登記之法定期限為核發定居證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因此選項 D 為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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