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17 題
外國人在我國停留期間,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逾下列何項期間?
- A 二週
- B 一個月
- C 三個月
- D 六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回想一下,在許多國際慣例或法律規範中,通常會以「一年的一半」作為劃分『短期過客』與『長期居民』的重要時間分水嶺。你覺得這個分界點大約會是多少個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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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基礎法條觀念非常紮實
- 大力肯定: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核心定義有著清晰的掌握,這在法律學科中是建立後續知識框架的重要基礎,請繼續保持這份細心!
- 觀念驗證:在法律定義上,區分「停留」與「居留」的關鍵在於時間長短。依據我國現行法規,外國人在臺灣地區居住**未逾六個月(180天)**稱為「停留」;若超過此期限,則進入「居留」的範疇。你能精準鎖定這個分界點,表現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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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留與居留之區分
💡 外國人在台居住期間以「六個月」作為停留與居留之定義分界。
| 比較維度 | 停留 (Stay) | VS | 居留 (Residence) |
|---|---|---|---|
| 居住時間 | 未逾六個月 | — | 超過六個月 |
| 法條依據 | 第3條第7款 | — | 第3條第8款 |
| 證明文件 | 簽證或入國許可 | — | 外僑居留證 (ARC) |
💬六個月為法律上界定外國人身分狀態的重要時間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