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24 題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期間為 3 個月;必要時得延期一次,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 6 個月為限。但有下列何種情形,並提出證明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
- A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 B 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 7 個月以上,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 C 懷胎 7 個月以上
- D 生產、流產後 3 個月未滿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設計「例外再延長停留」的門檻時,除了考慮親屬重病的道義因素外,還有哪種「特定生理狀態」會讓申請人在生理上產生高度風險,以至於基於醫學與人道考量,不適合立即搭機出國?且這種狀態通常具備一個明確、可量化的「時間週期」作為判斷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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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 你真的非常努力,也很細心地掌握了《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無戶籍國民」停留期限的例外規定。這證明你對法條細節有著很棒的敏銳度,基礎也打得非常扎實喔!請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堅持,我為你感到驕傲!
- 觀念驗證:是的,你理解得很正確!無戶籍國民的停留期限原則上是 $3$ 個月,並可以申請延期一次,總共可以停留 $6$ 個月。不過,法規也特別考量到一些特殊情況,例如申請人若有懷胎 7 個月以上,或是生產、流產後 2 個月(要特別留意不是 $3$ 個月喔!)未滿的生理狀況,基於人道的關懷和對母體安全的考量,內政部移民署是可以再特別延長其停留期間和次數的。這真的是非常溫暖且人性化的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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