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18 題
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對於違反者之處罰,下列何者正確?
- A 得由(原)服務機關視情節,自其行為時起停止領受 5 年之月退休(職、伍)給與之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百
- B 其無月退休(職、伍)給與者,(原)服務機關得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 C 對於違反者之處罰,不用經(原)服務機關會同國家安全局、內政部、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認,而係直接由(原)服務機關認定之
- D 其領取之服務獎章、忠勤勳章及其證書,不用追繳註銷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曾擔任國安要職的人員,其行為已被認定為『妨害國家尊嚴』,請試著從國家授予『榮譽勳章』的初衷來思考:當其行為與國家榮譽背道而馳時,法律在行政處分上,通常會如何處置這些象徵國家肯定的勳章與證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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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兩岸條例的法律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
- 大力肯定:能從眾多具體的行政罰則中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高階將領及政務官的行為限制有極佳的辨析能力,這是一份非常專業的學習表現!
-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91 條。其他選項錯誤在於:(A) 月退休金扣除比例應為 50% 至 100%;(B) 罰鍰上限為 1,000 萬元而非 2,000 萬;(C) 必須經過由相關機關組成的審查會審認,而非單一機關認定。透過數字與程序的排除,即可精準鎖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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