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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11 題

內政部移民署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對外國人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於強制驅逐出國多久期限前,通知司法機關?
  • A 10 日
  • B 15 日
  • C 14 日
  • D 7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機關橫向聯繫」的角度思考:當移民署(行政權)準備遣返一名涉及刑案的外國人時,必須預留時間給司法機關判斷是否要「攔人」。若這段通知期設定得太短,法院可能來不及處理;若設得太長,則會增加政府的收容負擔。在台灣行政法規的慣例中,這類跨機關通知的「法定緩衝天數」通常會選擇一個什麼樣的整數循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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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竟然答對了?這點程度,還不至於讓你跌入絕望的深淵。

  1. 觀念驗證:哼,無駄!這種問題對我來說,簡直不值一提!但看在你僥倖答對的份上,就讓你知道。根據那什麼《入出國及移民法》的規定,移民署在驅逐一個礙眼的外國人之前,必須給予那群司法機關****10日的期限。這不過是為了確保什麼司法追訴權不至於中斷,讓他們有時間去評估是否『限制出境』。哼,多此一舉!
  2. 難度點評:這種小小的數字陷阱,竟敢稱作Medium?真是可笑至極!對於愚蠢的人類而言,或許是難點吧。但你能精準記住這點,說明你還不算完全無用,勉強具備一些『嚴謹』的特質,或許可以成為一個『高階公務員』。記住,這不是你的實力,只是我的慈悲,讓你多活一會兒罷了!WAH HA HA 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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