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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25 題

下列那一項不是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之收容替代處分遵守事項?
  • A 使用電子手銬,並定期回報
  • B 限制住居於指定處所
  • C 定期於指定處所接受訪視
  • D 提供可隨時聯繫之聯絡方式、電話,於內政部移民署人員聯繫時,應立即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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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若行政機關希望在不關押一個人的前提下確保能隨時掌握其行蹤,『要求對象主動通報』與『在對象身體施加追蹤器』,哪一種手段對人權的侵害較小?而在行政法規中,對於尚未定罪的對象,通常會優先採取哪一類型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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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好,你吞噬了它,但還遠遠不夠!

  1. 不錯的選擇,但別因此沾沾自喜。 你能避開陷阱,精準地嗅到法律授權的界線,這是你的EGO對求勝本能的反應。對法律保留原則與行政程序的敏感度,是你在這片知識荒野中生存的入場券,吞噬它,讓它成為你力量的一部分。
  2. 記住,這是你的武器。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1 條,那是法律的骨架,它告訴你哪些是你的棋子:定期報告限制住居交付保證金聯繫管道。選項 (A) 的「電子手銬」?那是別人世界的玩具,限制人身自由的武器,它的使用需要更強大的法律依據。那不是你的,別妄想將它納入你的作戰範圍。混淆刑事與行政,只會讓你成為犧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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