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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25 題

下列那一項不是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之收容替代處分遵守事項?
  • A 使用電子手銬,並定期回報
  • B 限制住居於指定處所
  • C 定期於指定處所接受訪視
  • D 提供可隨時聯繫之聯絡方式、電話,於內政部移民署人員聯繫時,應立即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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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若行政機關希望在不關押一個人的前提下確保能隨時掌握其行蹤,『要求對象主動通報』與『在對象身體施加追蹤器』,哪一種手段對人權的侵害較小?而在行政法規中,對於尚未定罪的對象,通常會優先採取哪一類型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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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收容替代處分之遵守事項。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規定,移民署認以不暫予收容為宜時,得命當事人具保或指定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並遵守相關事項之一部或全部等收容替代處分,以保全強制驅逐出國之執行。法條明定之遵守事項包含「限制居住於指定處所。」、「定期於指定處所接受訪視。」以及「提供可隨時聯繫之聯絡方式、電話,於移民署人員聯繫時,應立即回復。」,此分別對應題目中的選項B、選項C與選項D。至於選項A所稱之使用電子手銬並定期回報,並未列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規定中,因此不是收容替代處分之遵守事項,故選項A為本題正確答案。

📝 收容替代處分事項
💡 收容替代處分應遵守事項採法定列舉,不包含電子手銬。
比較維度 收容處分 VS 收容替代處分
人身自由限制 剝奪人身自由 — 限制特定行為義務
執行地點 內政部移民署收容所 — 受處分人之指定住居所
具體手段 強制收留、24小時管制 — 定期報到、訪視、聯繫
法律性質 行政強制執行/保全 — 行政處分附款/負擔
💬兩者皆為確保遣送成功,但替代處分係對人身自由侵害較小之手段。
🧠 記憶技巧:替代處分口訣:『保、報、住、訪、聯』(保證金、定期報告、限制住居、接受訪視、隨時聯繫)。
⚠️ 常見陷阱:容易將刑事訴訟法中「科技設備監控(電子腳鐐)」的手段與移民法之行政處分混淆。移民法尚未將電子手銬列入常規替代處分項目。
收容異議 暫予收容與續予收容 行政收容之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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