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25 題
下列那一項不是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之收容替代處分遵守事項?
- A 使用電子手銬,並定期回報
- B 限制住居於指定處所
- C 定期於指定處所接受訪視
- D 提供可隨時聯繫之聯絡方式、電話,於內政部移民署人員聯繫時,應立即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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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若行政機關希望在不關押一個人的前提下確保能隨時掌握其行蹤,『要求對象主動通報』與『在對象身體施加追蹤器』,哪一種手段對人權的侵害較小?而在行政法規中,對於尚未定罪的對象,通常會優先採取哪一類型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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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收容替代處分之遵守事項。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規定,移民署認以不暫予收容為宜時,得命當事人具保或指定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並遵守相關事項之一部或全部等收容替代處分,以保全強制驅逐出國之執行。法條明定之遵守事項包含「限制居住於指定處所。」、「定期於指定處所接受訪視。」以及「提供可隨時聯繫之聯絡方式、電話,於移民署人員聯繫時,應立即回復。」,此分別對應題目中的選項B、選項C與選項D。至於選項A所稱之使用電子手銬並定期回報,並未列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規定中,因此不是收容替代處分之遵守事項,故選項A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