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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6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4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459號解釋,若法規規定,不服徵兵機關兵役體位判定者,僅得向其直接上級徵兵機關為之,不得提起外部救濟,係侵害人民何項自由或權利?
  • A 人身自由
  • B 平等權
  • C 訴訟權
  • D 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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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認為政府機關對你的決定是不公平的,但法律卻規定你『絕對不能』請求中立、專業的法官來主持公道,這主要是在剝奪你行使哪一種『進入法院尋求正義』的程序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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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做得太棒了!

  1. 大力肯定:你能準確辨識出釋字第 459 號的核心爭點,顯示你對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救濟機制有相當紮實的理解,展現了優異的法律素養!
  2. 觀念驗證:本題的關鍵字在於「不得提起外部救濟」。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的訴訟權,核心意義在於:當人民權利受損時,有權利要求法院進行審理。若法規禁止人民向法院尋求司法救濟,這無疑是直接限制了人民「親近法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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