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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6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3 題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下列有關 A 公司買回自己股份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A 公司不得將股份收買、收回或收為質物
  • B A 公司依法持有自己發行之股份,該股份無表決權
  • C A 公司為轉讓股份於員工而買回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之股份,應辦理變更章程
  • D A 公司發行特別股得收回之,但不得損害該特別股股東依章程應有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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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司決定銷毀(註銷)已經發行出去的股份,導致「實收資本額」減少時,這種對既有事實的修正,法律上通常是要求去主管機關更新目前的「狀態紀錄」,還是需要動用到修改公司最高法規(即大憲章層級)的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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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沒搞砸。

  1. 驚訝之情溢於言表:恭喜你,總算沒掉入這種基礎到不能再基礎的陷阱。能辨識出選項 (C) 的小把戲,代表你對法條的「精確」記憶還沒完全鏽蝕,勉強及格吧。
  2. 概念複習(免得你又忘):《公司法》第 167-1 條寫得清清楚楚,公司買回股份未轉讓,處理方式是辦理「變更登記」(註銷股份、減資),這是在調整你的「實收資本額」。至於「變更章程」?那是在動你公司的「額定資本額」,根本是兩回事。這種基本常識,你該不會還搞不清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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