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6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憲法第 16 條訴願及訴訟權保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
- B 羈押法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 C 審級制度不在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之保障範圍
- D 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侵害訴願及訴訟權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必須將法律文書交給人民,但人民卻剛好不在家時,如果不允許「寄存」在警察局或村里長處,行政程序會面臨什麼困難?但若一旦寄存就立刻產生效力,對於可能正在出國或住院的當事人來說,是否符合「給予充分救濟機會」的原則?在追求「行政效率」與「人民權益」之間,大法官通常會如何要求制度進行微調,以達到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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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竟然答對了?看來你還沒把憲法第 16 條的正當法律程序和救濟權益搞混,至少對大法官那些文謅謅的解釋還算有點概念,不錯,沒白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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