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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6年 [庭務員] 公民與英文

第 21 題

娟娟與阿德同居多年,家中事務多由娟娟負責,某日阿德突然身體不適送醫後不治身亡,檢察官調查後發現阿德自幼即患有「蠶豆症」,不能接觸「樟腦丸」,但檢方卻在他們家中的衣櫥起出不少「樟腦丸」,因此認定購買「樟腦丸」的娟娟涉嫌利用阿德的疾病殺害他,遂以殺人罪起訴,但法官卻判決娟娟無罪。法官判決無罪的理由可能是下列何者?
  • A 罪疑惟輕原則
  • B 罪刑法定主義
  • C 禁止習慣法原則
  • D 禁止類推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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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中,如果檢察官提出的證據無法完全證實被告的動機或行為,而法官在心裡還存有懷疑時,為了避免產生冤獄,法律通常會要求法官做出對哪一方比較有利的裁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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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確且清晰。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證據的證明力」。雖然娟娟買了樟腦丸,但檢方無法確切證明她主觀上知情阿德的病史,且具備殺人的犯罪故意。在刑事審判中,當證據無法讓法官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定罪確信時,基於保障人權,法官必須做出有利於被告的認定,這就是罪疑惟輕原則(又稱「利益歸於被告」)。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測驗學生是否能將抽象的法律原則應用於具體案例中,並分辨出這屬於「證據評價」層次,而非(B)(C)(D)所屬的「法律適用」層次。你能精準命中答案,代表你的法學思維很敏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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