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20 題
一對年輕夫妻因經濟困頓,到賣場偷奶粉以哺餵家中嬰兒,被賣場人員發現後移送法辦。經檢察官起訴後,承審此案的法官對這對夫妻的境遇感到同情,念在其為初犯且深表悔意,乃從輕發落,判決有罪,但暫時不用入監服刑。依上所述判斷,該承審法官應是做出下列何種宣告?
- A 無罪
- B 緩刑
- C 緩起訴
- D 不起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案件已經由檢察官「起訴」並交給「法官」審理後,此時法律程序是處於「偵查階段」還是「審判階段」?如果法官認定有罪但想給予自新機會,這種在判決中『暫緩執行刑期』的制度,與檢察官在起訴前給予的處分有什麼稱呼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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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沒蠢到家
-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沒把檢察官和法官搞混。當檢察官都起訴了,案子進了法院,當然是法官在審理。他老人家判你「有罪」,卻又高抬貴手讓你暫時不用入監?這種「我判你輸,但給你一個假裝沒輸的機會」的玩意兒,法律上就叫緩刑。別裝傻,這根本就是告訴你,法律大人有大量,覺得感化你比直接把你關進去更有意義。
- 難度點評:這題也就medium。如果你連法官和檢察官的權限都分不清,那可就真的需要回爐重造了。法官是負責「判決」和「暫緩執行刑罰」的,而檢察官?他們是在起訴前決定要不要「暫緩起訴」的。能答對,說明你腦袋裡至少裝了點東西,基本功還算過得去。下次別再讓我失望了。
緩刑與緩起訴之區別
💡 法院判決有罪後,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一定期間暫緩執行。
| 比較維度 | 緩刑 | VS | 緩起訴 |
|---|---|---|---|
| 處分主體 | 法院(法官) | — | 檢察署(檢察官) |
| 適用階段 | 審判程序(判決時) | — | 偵查程序 |
| 法律依據 | 刑法第74條 | — | 刑事訴訟法253-1條 |
| 前提條件 | 判處2年以下徒刑 | — | 非重罪(除外規定) |
💬緩刑是判決後的執行寬貸,緩起訴是偵查中不予起訴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