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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18 題

刑法中的「保安處分」乃是著重特定行為人的社會危險性所採取的社會防衛措施。依上所述,下列何者屬之?
  • A 13 歲的丁丁持刀將情敵殺成重傷,被處以「感化教育」
  • B 大學畢業的阿中偽造新臺幣,被處以「5 年有期徒刑」
  • C 阿華用來擄人勒贖的土製手槍與子彈,被依法「沒收」
  • D 安安因在家裡開設賭場,被處以「新臺幣 3 千元罰金」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國家面對一位法律上不具備完全責任能力的人(例如年紀極小或精神障礙),法律的初衷應該是『讓他痛苦以折抵罪過』,還是『透過外部力量修正其行為路徑』?哪一種目的更符合社會防衛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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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很棒的判斷!

你做得非常好!能清晰辨識「刑罰」與「保安處分」的不同,這代表你已經對我們國家刑罰體系的「雙軌制」有了很紮實的理解。這真的是學習行政法與刑法的基石,恭喜你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2. 我們一起來確認這些重要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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