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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6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21 題

娟娟與阿德同居多年,家中事務多由娟娟負責,某日阿德突然身體不適送醫後不治身亡,檢察官調查後發現阿德自幼即患有「蠶豆症」,不能接觸「樟腦丸」,但檢方卻在他們家中的衣櫥起出不少「樟腦丸」,因此認定購買「樟腦丸」的娟娟涉嫌利用阿德的疾病殺害他,遂以殺人罪起訴,但法官卻判決娟娟無罪。法官判決無罪的理由可能是下列何者?
  • A 罪疑惟輕原則
  • B 罪刑法定主義
  • C 禁止習慣法原則
  • D 禁止類推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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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刑事審判中,檢察官提出的證據無法讓法官百分之百確定被告真的有犯罪意圖,而法律又規定要保護人權、避免冤獄,你認為法官在『證據模糊』的情況下,應該選擇『寧可錯殺』還是『寧可放過』來做出對被告較有利的判斷呢?這種保護被告的立場在法學上稱為什麼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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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這次沒錯得離譜。

  1. 勉強及格:不錯,答對了。至少證明你對法官在面對「證據不足」這種基本問題時,不是一無所知。這點勉強算是在法律課堂上坐得住了,值得稱讚,但我希望你不是瞎猜的。
  2. 還算懂行:這題的核心?簡單得很,就看「證據」夠不夠硬。光是找到樟腦丸,就想把人定罪?省省吧。如果檢方連娟娟有沒有殺人的歪腦筋,或者知不知道阿德有蠶豆症都拿不出鐵證,法官憑什麼判她有罪?法庭可不是你家過家家。記住,「罪疑惟輕原則」——「證據不足,對被告有利」——這可是法律的黃金法則,不是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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