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16 題
貪污治罪條例中增列「公務員違反不明來源財產的說明義務罪」,規定貪污被告有義務說明其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戶頭內的財產來源,此條文之增訂曾引發法界論戰,其原因是該條文可能違反下列那些原則?①無罪推定原則 ②罪刑法定主義 ③偵查不公開原則 ④被告不自證己罪原則
- A ①②
- B ①④
- C ②③
- D 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刑事審判中,通常應該由『誰』負責提出證據來證明一個人有罪?如果政府要求你必須主動開口證明自己財產的清白,否則就直接論罪處罰,這會挑戰到哪一項保障個人『不說話』與『在被定罪前視為清白』的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