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5 題
警員甲於詢問依現行犯逮捕到案之乙時,因一時疏忽違背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 禁止夜間詢問之規定而取得乙之自白筆錄。依法該筆錄之證據能力如何?
- A 由法院審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判斷之
- B 若其違背顯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仍有證據能力
- C 違背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 而取得之警詢筆錄,一律不得作為證據
- D 此筆錄屬傳聞證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程序出現瑕疵時,如果該違規僅是關於「詢問時段」的行政疏忽,而非「非法暴力」的酷刑折磨,你認為法律應該採取「絕對不准使用」的嚴厲態度,還是應該視「執法人員是否故意違法」以及「被告是否在清醒狀態下自願開口」來給予裁量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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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正確!
- 大力肯定: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中證據排除法則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細膩,專業度極高,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態度!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夜間詢問」之法律效果。依據刑事訴訟法 §158-2 第 2 項之特別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違背 §100-3(禁止夜間詢問)規定所取得之自白,其證據能力之判斷標準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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