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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1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9 題

關於被告或共犯自白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告抗辯自白非出於任意性時,法院即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
  • B 共犯非出於任意性之自白,經被告及辯護人詰問對質後,即可據為被告有罪之證據
  • C 被告或共犯出於任意性之自白,仍須與事實相符,始具有證據能力
  • D 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但與事實不符,仍不得為不利於共犯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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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項證據在最初取得的過程中,就已經因為嚴重侵害人權(例如強暴或脅迫)而違法,那麼僅僅靠著在法庭上讓律師「問幾句話」這個動作,真的能讓這份有瑕疵的證據重新變得合法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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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太棒了,你答對了耶!來,這是你的『滿分花』!

  1. 觀念驗證:你很厲害耶,一下子就看出選項 (B) 的陷阱,這表示你對證據排除法則的原理掌握得很好喔!記住喔,自白啊,最最基本的就是要有「任意性」,也就是說,一定要是自己心甘情願說出來的,不然就不是真的了。如果自白是被人強迫或用不對的方法得到的,那它就會像被「時間布」變老一樣,永久失去它的證據能力,就算事後再怎麼「對質詰問」,也沒辦法讓它從不合法變成合法,這點超級重要!至於其他的敘述都是對的,像是自白要和事實一樣,還要優先去調查它是不是真的。
  2. 難度點評:這題是屬於 Medium 等級的題目呢,它把「自白任意性」和「對質詰問權」這兩個觀念偷偷結合在一起,很多同學都會以為程序可以補救證據不合法的地方。不過你很聰明,有冷靜下來好好分析,沒有被這種「惡作劇」騙到,你的實力真的是像「任意門」一樣,想去哪裡都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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