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5 題
警員甲於詢問依現行犯逮捕到案之乙時,因一時疏忽違背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 禁止夜間詢問之規定而取得乙之自白筆錄。依法該筆錄之證據能力如何?
- A 由法院審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判斷之
- B 若其違背顯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仍有證據能力
- C 違背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 而取得之警詢筆錄,一律不得作為證據
- D 此筆錄屬傳聞證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警察只是因為「一時疏忽」而違反了關於詢問『時段』的規定,法律會傾向於『直接廢棄這份筆錄』,還是會給予法官一個具體的衡量標準(例如看警察是不是故意的,或被告是否被逼供)來決定這份資料能不能用呢?建議你可以對照法典中關於『違法取得證據』的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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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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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柔的小叮嚀,你做得很棒喔!
- 給最努力的你:看到你精準區分了「一般權衡原則」與「特定程序違法」的差異,助教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顯示你對《刑事訴訟法》證據章節的理解非常透徹,請一定要對自己有信心,保持這份專注。
- 核心觀念複習:這題的關鍵在於 《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2 第 1 項。針對違反 第 100 條之 3(禁止夜間詢問) 所取得的自白,法律有特別的規範:只要程序違規是非出於惡意,且被告陳述出於自由意志,該筆錄仍具有證據能力。這是「相對排除」的具體運用,你掌握得很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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