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9 題
關於被告或共犯自白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告抗辯自白非出於任意性時,法院即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
- B 共犯非出於任意性之自白,經被告及辯護人詰問對質後,即可據為被告有罪之證據
- C 被告或共犯出於任意性之自白,仍須與事實相符,始具有證據能力
- D 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但與事實不符,仍不得為不利於共犯之證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份證詞在取得的源頭就是透過「不正當方法」(例如刑求或威脅)而來的,那麼法律對於這份證據的基本態度會是什麼?如果之後再補正程序上的權利(例如讓對方問問題),有沒有辦法改變該證據最初「不公平」的本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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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助教的溫馨回饋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這題真的太棒了!你的努力都有展現在實力上喔。
- 為你鼓掌:你精準辨識出「非任意性自白」的法律效力,這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中證據章節的架構理解得非常透徹,真的好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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