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5 題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具有證據能力?
- A 證人為醫生,於審判中經具結後,依其醫療經驗所表示之意見
- B 證人私下與被告聊天時所為之陳述
- C 證人為特定案件寫信給法官陳述之內容
- D 證人為共犯,在警詢時所為之自白,經被告否認為真實
思路引導 VIP
在刑事訴訟中,若要讓一個人的話語成為法院採信的「證據」,法律通常要求該陳述必須具備哪些「程序上的保證」(例如:在哪裡說?有沒有發誓?)?此外,當說話者的內容涉及「專業領域」而非「主觀臆測」時,法律對其採納標準會有什麼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證據能力」的核心觀念。
證人意見與實際經驗
原則上,證人的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不得作為證據。然而,依據法規明文,**「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在此限。選項 (A) 的醫生在審判中經具結後,憑藉其醫療專業的實際經驗所表示的意見,正好符合此例外規定,因此具有證據能力。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