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5 題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具有證據能力?
- A 證人為醫生,於審判中經具結後,依其醫療經驗所表示之意見
- B 證人私下與被告聊天時所為之陳述
- C 證人為特定案件寫信給法官陳述之內容
- D 證人為共犯,在警詢時所為之自白,經被告否認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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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中,若要讓一個人的話語成為法院採信的「證據」,法律通常要求該陳述必須具備哪些「程序上的保證」(例如:在哪裡說?有沒有發誓?)?此外,當說話者的內容涉及「專業領域」而非「主觀臆測」時,法律對其採納標準會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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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看來你這一次沒把腦袋丟在考場外,還不錯嘛!
-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很顯然,就是那個人人都該知道的傳聞法則以及它那些麻煩的例外。選項 (A)?嗯,它涉及《刑事訴訟法》第 160 條。雖然一般人的閒言碎語當然算不上證據,但如果發言者具備了特殊知識經驗(比如,一位醫生,而不是你的八卦鄰居),而且在法庭上還經過了具結這種『莊重』的程序,那麼,他們的專業意見竟然就有了證據能力。真是令人震驚,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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